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广元市正顺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75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元市正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广元市正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五局)、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五局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4民终1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正顺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中铁十五局应对中铁十五局一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正顺公司与中铁十五局一公司的合同履行期间为2021年11月至2022年12月,中铁十五局主张不承担连带责任,应提供证据证明在上述期间内其财产独立于中铁十五局一公司。中铁十五局、中铁十五局一公司本案一、二审中均未交2022年度审计报告。(二)二审承办法官谈话时称中铁十五局已提交2022年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且相关材料在中铁十五局证据目录中已有显示,但证据目录中并无相关材料。(三)中铁十五局一公司2018至2022年度财务专项审计报告系中铁十五局单方委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该审计报告系书证,并非鉴定意见,并不当然具有真实性。从内容看,审计范围仅限于中铁十五局提交的材料,并非全面的财务资料,不能真实反映财务情况。审计报告属于传来证据,证明力较弱,中铁十五局应在提交专项审计报告时一并提交原始资料,但中铁十五局并未提交。二审仅以该专项审计报告直接改判中铁十五局不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不应认定中铁十五局的财产独立于中铁十五局一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正顺公司申请再审主张中铁十五局应对中铁十五局一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为二公司存在财产混同。经查,中铁十五局一公司虽系中铁十五局的全资子公司,但营业执照载明二公司具有独立经营场所,中铁十五局二审中提交了中铁十五局一公司2018年至2022年财务专项审计报告,该专项审计报告意见为二公司之间不存在人员、财务等混同情形,二审法院认为中铁十五局已完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举证责任,证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不存在混同,并无不当。在无有效证据推翻前述认定的情形下,正顺公司要求中铁十五局对中铁十五局一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正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应予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元市正顺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