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中裕实业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7102执恢5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铁峰路477号4栋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552928595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西部云谷一期B3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11315230X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裕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2023)陕71民终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1751802.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销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25)陕7102执恢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