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邑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4执1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邑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2号1栋6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RQW1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西部云谷一期B3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11315230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邑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23)第272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邑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因该案的执行标的未达到我院一审民商事案件受理标准,且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我院的下级法院秦都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本院已作出(2025)陕04执124号执行裁定书,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23)第2727号裁决书指定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5)陕04执124号案件销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