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3民初296号
原告:周成,男,1952年1月17日出生,住白银市。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兰客专甘肃段项目。住所地:白银市平川区水泉镇牙沟水村委会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住白银市。
原告周成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兰客专甘肃段项目、***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周成于2023年2月14日以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成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