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李咏桂、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远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鄂0525执740号 李咏桂(申请执行人)、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李咏**请执行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合计147000元。该案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告知在本院送达执行通知书之前已将上述案款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经跟申请执行人核实情况属实,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故本案未能收到到执行费。至此,李咏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远劳人仲调字[2022]43号调解书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