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阴禹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兵器工业试验测试研究院测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82民初126号
原告:华阴禹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华阴市**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2074540755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14666533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兵器工业试验测试研究院。住所地:陕西省华阴市夫水镇北88号信箱(原051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36976231J。
原告华阴禹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兵器工业试验测试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原告华阴禹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华阴禹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