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623执2137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18351357X2,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华光大道21号。
被执行人: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TWE8M,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民营科技园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有效的财产可供执行;2018年11月29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房产等登记信息;2019年2月28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2019年2月28日同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且执行期限即将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顾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