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青2802民初32号
原告:德令哈市众诚工贸有限公司,所在地青海省德令哈市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2698503485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华光大道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8351357X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德令哈市众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原告德令哈市众诚工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令哈市众诚工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令哈市众诚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00元,由原告德令哈市众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