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太白县兄弟吊装服务中心与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保定鑫锋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331民初476号 原告:太白县兄弟吊装服务中心,经营场所: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咀头镇咀头街村5组3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31MA6XDKGW7P。 经营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华光大道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8351357X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保定鑫锋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清苑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667719339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白县兄弟吊装服务中心与被告保定鑫锋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白县兄弟吊装服务中心于2023年12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白县兄弟吊装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7元,减半收取813.5元,由原告太白县兄弟吊装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