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通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2民初20733号原告:保定通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裕华东路726号门脸。法定代表人:***。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华光大道21号。法定代表人:**。原告保定通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保定通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定通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通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24元(已减半),由原告保定通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