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智慧建造研究院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802民初1454号 原告:***,女,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现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智慧建造研究院,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华光大道21号1幢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9LFBD4E。 负责人:***,系该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现住青海省德令哈市,系该院员工。 被告:***电(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农场跃进大队***5栋(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68063033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岿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智慧建造研究院、***电(武汉)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计585,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