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06民初1421号
原告重庆嘉力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嘉力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嘉力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龙云明
法官助理 李 霜
书 记 员 易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