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民终35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原审第三人:河北华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436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涛,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河北锐拓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21号石家庄裕华万达广场5A写字楼00单元2501室。
法定代表人:习庆军,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宋某某,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北华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锐拓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宋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21)冀0183民初95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伟峰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裁定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褚玉华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杨根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谈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