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9932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民终35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原审第三人:***,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原审第三人:河北华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436号。

原审第三人:河北锐拓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21号石家庄裕华万达广场5A写字楼00单元2501室。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北华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锐拓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21)冀0183民初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北华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史兆宏

审判员  李荣水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谭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