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9932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民终35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原审第三人:***,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原审第三人:河北华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436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涛,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河北锐拓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21号石家庄裕华万达广场5A写字楼00单元2501室。

法定代表人:习庆军,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北华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锐拓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21)冀0183民初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4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婷

审判员 孟志刚

审判员 李荣水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郄张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