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众安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北华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4民初2393号
原告:石家庄众安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和广场2单元140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55040590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1837505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洋,男,该公司员工,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告石家庄众安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石家庄众安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众安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众安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家庄众安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燕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