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陈先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04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诉前调字第00073号
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正方,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男,汉族,1958年10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南陵县。
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2日经南陵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医药费8646元,此款已支付。本协议签订后,***医疗费由其自行承担。
二、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其他各项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8000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七日内付清。
三、本协议签订后,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终结,双方不再要求对方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