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1325民初361号 原告:***,男,195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航空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179614247G。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