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1325民初361号
原告:***,男,195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航空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179614247G。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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