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3424执323号
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绒,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奇,男,系公司员工,199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渭南市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3424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试行)》第108条和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