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24执323号之三
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银行凉山德昌支行账户内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银行凉山德昌支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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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冯 勇
审判员 胡宗华
审判员 包 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