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35905号 原告:***,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发美,女,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系***配偶。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张洼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4479X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漾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学苑路1号11层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6045YP4F。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漾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按40%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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