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市黄岩伟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3民初834号 原告:台州市黄岩伟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MA2AKR7823,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岙里街村17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1855256,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4479XF,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台州市黄岩伟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自愿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市黄岩伟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伟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伟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