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02财保11401号
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起重吊装租赁中心,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2号20幢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04MA1QWX605Y。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张洼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4479X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起重吊装租赁中心于2022年10月19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51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2022年11月15日,合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起重吊装租赁中心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51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南京市秦淮区***起重吊装租赁中心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 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