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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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4民初475号
原告:杭州钱塘新区华租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河庄街道江东村巧客小镇B楼102-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0MA2H31Y360。
经营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求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圣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幢3**14层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4461711A。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张洼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4479XF。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钱塘新区华租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四川圣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钱塘新区华租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6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钱塘新区华租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