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市**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海口泰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0105民初4981号之一 原告:惠州市**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路9号**海景花园2号楼***2-1B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397988650J。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泰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721263783Q。 法定代表人:***。 被告:赵海彬,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74********,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张洼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4479XF。 法定代表人:**。 原告惠州市**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告海口泰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赵海彬、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原告惠州市**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19元,减半收取计465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惠州市**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可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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