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广安市聚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科学城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11664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广安市聚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广宁南路3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3MWURXE。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张洼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4479XF。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科学城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金凤镇高新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5603626F。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安市聚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科学城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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