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2民初13551号
原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原告xx有限公司诉被告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原、被告于2023年7月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通用条款第17.2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不成且经内部评审未解决的,双方一致同意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律师费用各自承担)。该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明确且唯一,该仲裁条款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xx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12元,全部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