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民初7579号
原告:安徽泾县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泾川名苑小区11栋2单元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MA2NEPE48F(1-1)。
主要负责人:陶明。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4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7071W。
主要负责人:潘吉,洪总经理。
原告安徽泾县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泾县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泾县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泾县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446元,由原告安徽泾县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成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葛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