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8执2332号 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434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高都镇工业聚集区***村15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2)鲁1328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26182.6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网络系统反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126182.60元及利息未清偿。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执行的财产均已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2022)鲁1328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蹇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