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103民初1745号
原告:阿拉尔市**工程机械服务部。
经营者:***,男,1995年出生。
原告:***,女,1979年出生。
被告:***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出生。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原告阿拉尔市**工程机械服务部、***与被告***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曾因法定事由中止审理)。原告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拉尔市**工程机械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拉尔市**工程机械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180元,减半收取计2590元,由原告阿拉尔市**工程机械服务部、***负担。
审 判 员 董 创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吐尔艾力·如孜
书 记 员 魏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