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皓天绿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201财保29号 申请人:新疆皓天绿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二十九团5连3栋00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6MA7869YD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堃,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43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707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新疆皓天绿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皓天绿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68012元的财产。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皓天绿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360.06元,由申请人新疆皓天绿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 雪 书 记 员 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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