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8603民初89号 原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官黎坪街道杆子坪村15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43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和解为由,于202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68.68元,减半收取2284.34元,由原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向 春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粟 霞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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