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鲍财方、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21民初4941号 原告:***,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董道(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4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7071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