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盛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执保505号
申请人:廊坊市盛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永兴路东侧光明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河,河北廊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迎湖路9号。
法定代表人:鲍尚玉,执行董事。
原告廊坊市盛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电器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廊坊市盛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电器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提供名下坐落于廊坊市安次区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廊国有(2003)字第04107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电器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甄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璐
注:申请人于保全财产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保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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