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303民初627号
原告:江苏亨通电力智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48740973R。
法定代表人:沈建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迎湖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723174。
法定代表人:**玉,总经理。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185525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苏亨通电力智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亨通电力智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