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星源电气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303民初1928号
原告:湖南星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群乐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68044385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娄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娄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迎湖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723174。
法定代表人:**玉,总经理。
原告湖南星源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湖南星源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星源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星源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仍由原告湖南星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钱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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