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创发贸易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2920号
原告:**创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城厢镇郑和中路65号奥森尚座1幢12C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95NT5E。
法定代表人:吴文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敏,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伟伟,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星星,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迎湖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723174。
法定代表人:鲍尚玉。
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创发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创发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发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创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吕金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陆胜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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