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变压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民辖终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迎湖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变压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成:天威云南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洛羊街道办事处**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4民初55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中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物资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为甲方属地的铁路运输法院,该地域管辖约定合法有效。案件是因铁路建设施工引发的采购合同纠纷,完全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范围,本案依法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云南变压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云南变压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主张上诉人支付货款,根据合同履行义务的内容以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认定本案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云南变压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案证据能够证明云南变压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华 虹 审 判 员  潘 玲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代  亚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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