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四局集团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中铁四局集团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2民初5112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虎,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长春,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宿松路1188号中铁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环湖东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建民诉被告中铁四局集团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张刚
人民陪审员*琳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桑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