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四局集团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四局集团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中铁四局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民申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铁四局集团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中铁四局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宿松路1188号中铁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芜湖龙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香樟花园G栋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芜湖龙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2民终1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缺乏充分证据,且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证据支持,不能成立。二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