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安民二初字第391号
原告瑞金市和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瑞金市沙洲坝五兴精制米加工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西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代为和解,代为听证、仲裁、见证等法律事务,出庭参与诉讼、调解、仲裁,主张、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提出反诉,代签、代收法律文书,代领标的款,代为提起诉讼。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路大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金市和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了原告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瑞金市和盛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金市和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90元,减半收取158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0845元,由原告瑞金市和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