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111民初320号
原告:青山湖区建安建筑物资租赁中心,经营场所: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11L69044848X。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青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外新区凤凰大道38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MA67N20EX2。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住所: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路大街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109309255P。
法定代表人:王**。
原告青山湖区建安建筑物资租赁中心与被告四川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青山湖区建安建筑物资租赁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山湖区建安建筑物资租赁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青山湖区建安建筑物资租赁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米 杨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