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42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华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204国道和313省道交汇处西北日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DJMX83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道顺兴路1-1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334040627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路大街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109309255P。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上诉人山东华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3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华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其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青岛**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纠纷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华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华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731元,减半收取23,365.5元,由上诉人山东华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楷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孔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