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

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市*****建筑器材租赁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民辖终1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大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山东省**市***同家庄村, 经营者:李彬彬,女,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市。 上诉人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建筑器材租赁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市人民法院(2022)鲁1082民初49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交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系上诉人下属的项目部与被上诉人所签,不能以该合同的相关约定确定本案管辖,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上诉人的工程项目部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地在被上诉人户籍所在地,现被上诉人因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租赁物向原审法院起诉,属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原审法院作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 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美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