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

青山湖区建安建筑物资租赁中心、四川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111民初32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山湖区建安建筑物资租赁中心,经营场所: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11L69044848X。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青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外凤凰大道381-2号(原商业-2号楼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MA67N20EX2。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住所: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路大街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09309255P。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山湖区建安建筑物资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四川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函担保。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作出(2023)赣0111民初320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对被申请人四川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冻结。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对已冻结的四川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解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0000元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米 杨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