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

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陕西盛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民辖终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行行,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盛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盛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23)陕0902民初23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中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23)陕0902民初2313号民事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被上诉人实际承担的是对该工程的劳务分包,本案纠纷实际为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均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两个第四级案由,两者并列存在,彼此之间并无包含关系。通过案涉合同约定内容看,本案属劳务分包,应当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确定案由,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不适用专属管辖。另外双方在合同中第十九条明确约定: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中铁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有效,故本案应当移交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中铁公司与盛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中铁公司将**高速AL-C03标绿化工程劳务分包给盛发公司,后盛发公司起诉请求中铁公司支付建设工程款、返还工程履约保证金并支付违约金。根据被上诉人盛发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起诉状及现有证据显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案件,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专属管辖案件。双方虽在合同中对管辖进行约定,但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相关规定,约定无效。本案案涉工程所在地为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故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对于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适用约定管辖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冉 琼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马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