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324民初2586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8年1月26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坤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路大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四川省苍溪县。 原告***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3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14元,减半收取60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