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324民初2586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8年1月26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坤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路大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四川省苍溪县。
原告***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3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14元,减半收取60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