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旺科模板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405财保68号
申请人湖北旺科模板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4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北旺科模板有限公司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一份保额为540000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204304000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旺科模板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4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220元,由申请人湖北旺科模板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志波
法官助理谭凡洁 书记员管品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