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1321执保2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6月9日生,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申请人:双峰县三塘铺永腾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三塘铺镇九房头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1794720690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185019786M。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2023)湘1321财保700号民事裁定书立案受理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双峰县三塘铺永腾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3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至8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因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双峰县三塘铺永腾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